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2008-04-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24 号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已经2008年4月2日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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