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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办公厅函
环办函[2014]680号
关于做好停止实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许可后续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我部印发了《关于改革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许可工作的通知》(环办〔2014〕31号,以下简称《通知》),并停止了行政许可事项“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甲级资质认定”的实施。目前,部分省份按照《通知》要求停止实施乙级和临时级许可,并发布公告;或正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停止实施许可相关事宜。近期,治污服务市场运行的相关问题,引起一些管理部门和企业的关注。现就做好停止实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许可后续工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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