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讲堂
Knowledge lecture hall
现将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氮氧化物化物排污费征收专项稽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9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完成自查工作,于8月20日前,按照“被稽查单位需要提供的资料清单”(详见《通知》附件3)的要求,以企业为单位装订成册并报我厅备查。我厅将在近期对各地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情况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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