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18-03-14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经信委(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建委、规划局):
为加强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现将《浙江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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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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