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18916《取水定额》,目前已制定的部分有:
———第1部分:火力发电;
———第2部分:钢铁联合企业;
———第3部分:石油炼制;
———第4部分:纺织染整产品;
———第5部分:造纸产品;
———第6部分:啤酒制造;
———第7部分:酒精制造;
———第8部分:合成氨;
———第9部分:味精制造;
———第10部分:医药产品;
———第11部分:选煤;
———第12部分:氧化铝生产;
———第13部分:乙烯生产;
———第14部分:毛纺织产品;
———第15部分:白酒制造;
———第16部分:电解铝生产。
本部分为GB/T18916的第9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按照GB/T18820《工业企业产品取水定额编制通则》所规定的原则制定。
本部分代替GB/T18916.9—2006《取水定额 第9部分:味精制造》。
本部分与GB/T18916.9—200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修改和删除了有关的术语;
———修改了味精制造的取水量定额指标;
———对原标准第4章“计算方法”和第6章“定额使用说明”进行了修改。
本部分由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工业节水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42)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菱花集团有限公司、水利部水资源管理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郭新光、李晓燕、朱春雁、杨玉岭、熊正河、王晓龙、白雪、朱厚华。
本部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18916.9—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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