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供用水管理,充分发挥配套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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