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2018-12-29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性能和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和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北京大学、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广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武汉市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8年12月29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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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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