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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
近日,环保部对按日连续处罚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两个配套进行了修改,不知对查封扣押办法有无修改计划?对于查封扣押办法我有两点不成熟的建议,供领导参考。 一是查封扣押的适用范围应当参照停产整治。查封扣押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排污者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对于被责令停产整治或停止生产的排污者,如果没有查封扣押这种强制措施来保障,很难保证排污者能自觉停止生产,现在基层环境执法力量薄弱,对排污者停产情况的监管存在较大难度。只有对排污者的配电设备和主要生产设备进行查封,才能确保停产整治决定被落到实处,也便于事后的执法监管。二是查封扣押的期限应当延长。现行办法规定查封扣押期限最长不能超过60日,不能满足制止违法排污行为的需要。目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是六个月,在查封扣押到期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之前环保部门没有好的办法保证责任停产决定的执行。我认为查封扣押的期限也应参照停产整治的期限,并于法院强制执行的时间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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