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5-04-16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石油炼制工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炼制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石油炼制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配套的动力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新建企业自2015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 2017年7月 1日起,其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是石油炼制工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抚顺石油化工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5年4月3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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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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