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5-04-16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合成树脂工业的技术 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合成树脂(聚氯乙烯树脂除外)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 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合成树脂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 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配套的锅炉和导热油炉 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新建企业自2015 年7 月1 日起,现有企业自2017 年7 月1 日起,其水污染物和大气污 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和《大 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 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是合成树脂工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 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 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或 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环境保护设计专业委员会、中国天辰工 程有限公司、中蓝连海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5 年4 月3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5 年7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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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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