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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条例第十条修改为:“经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生产企业可以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
二、删去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九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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