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9-03-06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促进锅炉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锅炉排放的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和广东省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和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2010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标准将根据广东省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更改了适用范围,明确了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收严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增加了燃煤锅炉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
——取消了按功能区、锅炉容量执行不同排放限值的规定;
——增加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增加了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将大气污染物的过量空气折算系数改为大气污染物基准含氧量排放浓度折算,明确了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
本标准是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本标准由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秀颖、廖程浩、张晖、张永波、唐喜斌、白莉、刘志阳、韩昊。
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2019年2月18日批准。
本标准由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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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稿)(DB+44_765-20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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