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2015-10-13

本标准的5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37/ 836-2007《水泥单位产品综合能源消耗限额》。本标准与DB37/ 836-200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订了水泥单位产品能耗限定值,按照熟料和水泥进行分类(本版的5);
——对可比水泥熟料综合煤耗的计算进行修改(2007版4.3.1,本版4.3.1);
——将余热发电折算标准煤量计算中电力折标准煤系数由0.404kgce/(kWh)修改为0.1229kgce/(kWh)(2007版的4.3.1.1.1,本版的4.3.1.1.2);
——在可比水泥综合电耗计算中取消混合材料掺加量修正,同时增加海拔高度修正(2007版的4.3.4.3,本版的4.3.4.3);
——取消附录B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和耗能工质平均折算热量;
——增加了节能管理与措施(本版的6)。
本标准由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山东省水泥质量监督检验站、中国联合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沂州集团有限公司、泉头集团枣庄金桥旋窑水泥有限公司、山东莒州水泥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峰、牟庆军、王华、刘延伟、李良峰、张圣军等人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DB37/ 836-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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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DB37_836-201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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