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第二批免于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建设项目目录(试行)
2019-11-22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赣江新区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 30 条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19〕14 号)、《江西省环评审批提质增效改革指导意见》(赣环发〔2019〕1 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西省第二批免于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建设项目目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目录》的项目,不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和我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并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未纳入我省免于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建设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三、本《目录》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2019 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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