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利厅实施〈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细则
2017-11-15

各市(地)、县(市、区)水务局,省农垦总局水务局、省森工总局水利局:
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水资源〔2017〕101号)要求,全面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有效保护水资源,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水利厅实施〈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水利厅
2017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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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省水利厅实施《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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