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2001-08-20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要求。
本标准是对 DB 4426-1989《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
本标准与 DB 4426-1989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 按 GB/T 1.1-2000 的要求进行编制;
—— 明确适用范围;
—— 增加术语和定义;
—— 调整控制区划分及标准分级;
—— 采用年限制;
—— 第一时间段新增控制项目 16 项,原有项目标准值基本维持原标准的一、二级标准值;第二时
间段新增控制项目 46 项,色度、悬浮物、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石油类、动植物油、氨氮等项目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适当从严;
—— 配套监测要求和分析方法。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军、刘扬真、梁志光。
本标准于1989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0
7·浏览
附件
  •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pdf
返回列表
让环保管理更简单
免费服务热线
易智环小程序
官方微信公众号
免费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