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扩权县(市)环境保护局、各环评技术评估机构、各环评单位: 《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工作管理的有关规定》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元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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