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2年本)
2022-09-23

各州、市生态环境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公告2019年第8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部令第16号)和中共云南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委改革办重点协调推进的专项改革及集成型改革清单〉的通知》(云改办发〔2022〕3号)等规定,为持续推进作风革命效能革命,进一步贯彻落实有关“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营商环境,积极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的经验做法,我厅对《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0年本)》进行了调整,形成《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2年本)》(以下简称《目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同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生态环境部审批权限以外,列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2年本)》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省生态环境厅将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进步、污染防治技术发展、生态环境管理要求和《目录》实际实施情况,结合各州(市)生态环境部门承接能力,适时对《目录》开展动态评估调整并公布实施。
二、除生态环境部审批权限以外,未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
三、在部分州(市)探索开展单个建设项目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省生态环境厅可以将由省级审批的单个建设项目审批权限调整至州(市)生态环境部门:一是州(市)生态环境部门主动提出书面申请并承诺依法依规审批;二是州(市)人民政府做出监督审批部门依法依规审批、确保项目建设后区域环境质量不降低、生态功能不退化的承诺;三是属于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四是具有绿色低碳示范意义;五是具有专门的环评技术评估机构。审批主体的变更、调整由省生态环境厅在政府网站公开。
四、下级环评审批部门超越审批权限、违反审批程序作出的审批决定,上级环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或责令撤销,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后发生重大变动的,按调整后的分级审批权限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0年本)》及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其他文件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附件: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2年本)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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